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奧林匹克運動員重要議題-

平權VS歧視 

​發布日期:2023/10/21

資料來源:葉公鼎 提供

就人權的觀點而言,舉辦了30餘屆的現代奧運會,存在著不少的歧視(discrimination)的問題,影響選手奧運會的參與程度,經過各界的努力改善,希望達到平權(equality)的目標。主要可分為種族、性別以及身心障礙族群。茲說明如下:

一、種族 (races)

歷屆奧運會中,種族歧視問題一直存在,這些事件反映出奧運會作為一個國際盛事,也承載了重要的社會議題,茲舉數端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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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ㄧ)1936年柏林奧運會:納粹德國主辦的柏林奧運會,因納粹黨的種族歧視政策而聞名。納粹政權試圖在奧運會期間凸顯日爾曼民族的優越感、掩蓋他們對猶太運動員的迫害,並藉此事件宣揚納粹意識形態。然而,當年美國有位黑人運動員James Cleveland (雖然大家稱他為:傑希·歐文"Jesse" Owens”,事實上是他介紹自己的簡稱是J. C.所衍生的稱呼)的優異表現,嚴重打臉納粹首領希特勒,使他顏面無光當場拂袖離開奧運會場,引起了全球關切,並凸顯了奧運運動應該遵循的普世價值觀。

(二)1964年東京奧運會:奈及利亞選手伊克普·奇亞戈尼(Iggy Chijioke)因遭到種族歧視,未能參加奧運會比賽,儘管他獲得了參賽資格。這一事件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譴責。

(三)1968年墨西哥城奧運會:美國黑人運動員湯姆尼·史密斯(Tommie Smith)和約翰·卡洛斯(John Carlos)在頒獎儀式上抗議種族歧視,他們舉起了黑手套,低下頭,並不穿鞋,以象徵黑人的困境(世稱為「黑權事件(The Black Power event)」,此舉引起了爭議,並導致他們被奧運會組織委員會驅逐出境。除此之外,運動場外也不平靜,墨西哥政府軍隊對示威的學生和民眾進行了鎮壓,其中包括印第安人和黑人示威者,而被稱為「墨西哥城屠殺」,引起了國際社會的譴責 。

(四)除了上述的事件,還有其他國家因為種族歧視問題而遭到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(IOC)的制裁,導致無法參加奧運會。例如,羅得西亞(今辛巴威)和南羅得西亞[今稱史瓦帝尼(eSwatini),前稱史瓦濟蘭(Swaziland,中國稱斯威士蘭)]、南非因實行種族隔離政策,被排除在奧運會之外。同樣,阿富汗在塔利班統治下的人權問題,也導致該國被制裁,無法參加2000年雪梨奧運會。

二、性別 (gender)

 (ㄧ)女性運動員受歧視現象

歷屆奧運會中,此問題存在且引起爭議的情況不少。主要的情形有:

  • 項目限制:尤其在奧運開創至1936年間的引介期,女性選手面臨諸多參賽限制,包括禁止參加某些運動項目或被要求穿著傳統的女性服裝。

  • 支持不足:過去,女性選手在獲得資金、培訓和賽事機會方面通常處於劣勢,使得女性在許多國家和項目中難以發揮自己的潛力。

  • 次要化:有時女子比賽被視為次要,觀眾和媒體關注度不如男子比賽,對女性選手的知名度和機會產生不利影響。

  • 性別醜聞和歧視言論:某些奧運會爆發括性別歧視言論、偏重對女性選手外貌的評論、性騷擾事件,以及性別不平等的爭議。

  • 禁止參加:以往有些國家地區採取性別歧視治理政策,致使女性無法參與特定活動。

以上的情形,反映在實際的案例如:

  • 1900年巴黎夏季奧運會:首屆現代奧運會允許女性選手參加,但比賽項目很少,主要集中在網球和高爾夫等少數項目上。因而女子選手在這屆奧運會中受到限制,並缺乏平等的參賽機會。

  • 1928年阿姆斯特丹夏季奧運會:在這屆奧運會上,女子田徑比賽首次納入,但參賽人數非常有限。此外,對於女子選手的參賽服裝和行為有一定的規範和限制。

  • 1960年羅馬夏季奧運會:這是第一屆允許女子參加田徑比賽的奧運會,但女子田徑選手的數量仍然很少。一些國家對女性參賽持保留態度,導致參賽人數不平等。

  • 1984年洛杉磯夏季奧運會:首次舉辦女子足球比賽,視為女子足球的發展旅程碑。然而,性別歧視言論和資源不平等仍然存在,嚴重制約著女性選手的機會。

  • 2012年倫敦夏季奧運:經由國際奧會的努力與施壓,終於沙烏地阿拉伯、卡達以及汶萊派出女將與會,成為史上第一次兩性均有派員參加的夏季奧運會。

(二)性別判定:

  • 有關性別平權的議題,隨著時代的演變迄今,現代奧運會也強調性別自我識別,並允許運動員根據自己性別身份參賽。這一變革旨在更尊重運動員尊嚴和隱私,並促進性別平等。大致的演變過程如下:

  • 原始性別檢查:這是奧運會早期的做法,從20世紀初開始實施,直到20世紀70年代初才逐漸淡出。

  • 基因檢測:基因檢測判定性別的方法在21世紀初提出,但存在科學、倫理和隱私問題。因此未成為主要的奧運會性別判定方法。

  • 性別自我識別:在2012年倫敦奧運會首次實施。自此奧運會允許運動員根據他們自己的性別身份自由參賽,無需進行生理或基因測試。

  • 性別護照:性別護照是一種檔,運動員需要在參賽前提供給主辦單位,以證明他們的性別身份並予以存檔。這一政策在2012年倫敦奧運會後實施,用於確保性別自我識別的誠實性,以及防止潛在的濫用。​

三、身心障礙族群 (disabilities)

  • 所謂「世說新語」,雖然以往古希臘奧運會所尊崇的奧林匹克運動員,以體格健壯運動能力好的男性為對象;然而至今的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會,希望重視平權,讓不同國家、種族、性別的人士參與之外;也重視其他身心障礙的弱勢團體,因此國際奧會(IOC)也與國際殘障奧會(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, IPC)合作,從1960年起,陸續在羅馬等地舉辦「帕拉林運動會(Paralympic Games)」給肢體障礙運動員;1968年由「特殊奧林匹克組織(Special Olympics)」所發起,提供智力障礙選手參加的特殊奧匹克運動會(Special Olympic Games)」也於美國芝加哥舉行。

  • 值得注意的是,曾經2009年在台北舉行過的Deaflympics(聽障奧運會),並不是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(IOC)所承認奧林匹克運動會的一種。它是一個獨立的賽事,專門為聽力障礙者而設立。Deaflympics具有自己的國際組織,即國際聾人運動聯合會(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Sports for the Deaf,簡稱ICSD),負責組織和管理這一賽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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